周某,女,26岁,某市第三聋哑学校教师。1996年11月11日,第三聋哑学校以周某因个人问题影响了工作为由,口头通知其离开教学岗位。周某于1996年12月1日向所在区教委申诉,期间又于12月6日、l2月17日两次向政府信访办申诉。区教委12月17日上午接区信访办电话通知后,下午派人与申请人一同去第三聋哑学校处理此事,形成“解决周某工作问题”的会议记录,并在周某的再三催问下,于1997年1月15日以“某区教委人事科”名义做出“关于第三聋哑学校周某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求周某到第三聋哑学校上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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