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 解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此事故来看,明明受伤害的后果是东东直接造成的,他们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是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了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且对他们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的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所以幼儿园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须承担法律责任。此伤害事故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2:答案 A 解析 [名师点睛]幼儿园老师上音乐课时弹琴,孩子们可以按音乐节奏学唱歌。儿童的这种心理过程是注意的集中性。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与集中。注意有两个特点:(1)指向性:是指人在每一瞬间,他的心理活动总是选择了某个对象,而把其他对象作为背景。(2)集中性:是指心理活动在一定方向上活动的强度或紧张度。心理活动的强度越大,紧张度越高,注意也就越集中。注意不是独立的心理过程,它是各种心理活动过程共有的特性,它伴随着心理过程的始终。在题干中幼儿随着钢琴声学唱歌是把注意力集中在课堂上面,是注意集中性的体现。3:答案 C 解析 [名师点睛]幼儿期是智力发展的关键期,根据美国心理学家布卢姆的相关研究,他曾经对上千名儿童追踪观察到成年,并最终在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智力发展的假设:如果一个人17岁时达到的智力发展水平为100%的话,在其4岁时已达到50%,由此可见,幼儿期是人类智力发展的关键时期,所以本题正确答案选C。4:答案 A 解析 [名师点睛]本题考查的内容属于超纲内容,陈鹤琴的课程理论包括课程的中心论、课程的结构论、课程的实施论以及重视幼儿园与家庭的合作,此外,陈鹤琴还具体提出过三个课程编制的方法,即圆周法、直进法和混合法。本题属于补充知识,考生只需对此记忆即可,所以本题选A。5:答案 B 解析 [名师点睛]卢梭的自然教育,要求教育必须适应儿童的年龄特征及个性特点。卢梭根据他对于儿童发展的自然进程的理解,将儿童的教育划分为四个阶段,每个时期有不同的重点。第一阶段是婴儿期,从出生到2岁,这个时期儿童处于长身体的自然状态,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第二阶段是儿童期,从2岁到12岁,卢梭认为这个时期是儿童的“理性睡眠时期”。第三阶段是少年期,从12岁到15岁,注重知识教育和劳动教育。第四阶段是青年期,从15岁到成年,再进行首先教育,所以本题正确答案选B。6:答案 A 解析 [名师点睛]在目前条件下,1:15—20是最为合适的师生比。但是现在由于我国幼儿园教育还在发展之中,所以现实条件下,大多数的幼儿园还是无法达到1:15—20这个最为合适的师生比,存在生多师少的问题,很多幼儿园的师生比都在1:25 —30左右,只有少数的幼儿园有条件达到1:15—20这个比例,但是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学前教育资源的逐渐充足,1:15—20的师生比是我们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因为只有达到1:15—20这样的师生比,教师才能更好地关注到每一个儿童,而且儿童占有的教育资源也是比较合理的,儿童之间也能进行足够的人际交往,所以本题正确答案应该选A。7:答案 A 解析 [名师点睛]学前教育要存在和发展,首先必须有一定的房屋设施、幼儿教育工具、场所布置等物质条件,这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必备条件。没有这些,学前教育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因此,答案为A。8:答案 C 解析 [名师点睛]家庭教育发生在家里,它不像学校教育那样具有明确的计划性和目的性,而是家长随机进行教育,因此,答案为C。9:答案 D 解析 该句出自李清照的《夏日绝句》:“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10:答案 A 解析 儿童在幼儿园想妈妈时说“我不哭”,是儿童用言语表达自己的意志,体现了言语的调节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