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 A 解析 幼儿教师与家长沟通时尽量不要拿别的孩子来作比较,应以平等的身份,采用日常用语与家长交谈。2:答案 B 解析 【解析】:幼小衔接工作要坚持整体性而非单项性的原则。因为幼小衔接应当从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进行,不应仅偏重某一方面3:答案 B 解析 4:答案 D 解析 生活中的妈妈,学习中的老师,游戏中的伙伴,说明幼儿教师在不同时间,在幼儿身边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说明幼儿教师的工作具有多重角色性,这也是幼儿教师劳动的一个特点。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5:答案 A 解析 教师职业自产生以来,先后经历了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路径,即教师职业从兼职到专职,从专门到专业,也即从非专门化到专门化再到专业化。6:答案 解析 肖像权是公民自己使用和同意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包括本人对肖像的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肖像是公民个人的真实形象,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物。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体现和维护了人格尊严方面的利益;肖像权又是一种专有权,是公民所特有的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十二条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在使用特定未成年人照片时,对于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属于肖像使用权上的纠纷。首先,该摄影社未经婴儿的法定监护人张某的同意,在其橱窗内展示婴儿的照片以及向展览会提供带有婴儿照片的展览作品,这些行为都违背了使用公民的肖像应经公民本人同意,而对于未成年人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其次,摄影社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是典型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摄影社先是在其橱窗内展示张某儿子的照片,这一行为具有为其摄影社做广告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就构成一种侵权行为。而后,摄影社又有偿向展览会提供展览作品,其营利目的显而易见,其行为直接违背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法律规定,构成了侵权行为。最后,该摄影社认为其拥有为顾客所拍照片的著作权,这一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张某儿子的照片是摄影社的作品,但它是为顾客服务并由顾客支付报酬而取得的,这种服务的性质,顾客不但有权取得照片,还有权取得底片,同时只有顾客才有权利决定是否冲洗、扩印或是销毁等。照片虽为摄影作品,具有著作权的性质,但因照片是公民肖像权再现的载体,因此,著作权与肖像权是不可分割的.且肖像权应优先考虑。所以,该摄影社没有维护顾客的肖像权,构成了侵权。7:答案 B 解析 两个数都为O是和为O的充要条件,所以和为0时,两数必然为O。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8:答案 D 解析 [名师点睛]口吃为常见的言语障碍。它的发生并非因发音器官或神经系统的缺陷,而是与心理状态有关。表现为正常的语言节奏受阻,不自觉地重复某些字音或字句,发音延长或停顿,伴跺脚、摇头、挤眼、歪嘴等动作才能费力地将字迸出。①患儿大多自卑、羞怯、退缩、孤僻、不合群。有的表现为易激惹,情绪不稳。出于对口吃的恐惧心理及高度注意,终成心理痼疾,越怕口吃越易口吃。且口吃男多于女。②儿童出于好奇,模仿成人或同伴的口吃现象所致。③发育性口齿不流利。值得注意的是,2—5岁的儿童正是语言和心理发展十分迅速的阶段,词汇也渐丰富,但言语功能尚未熟练,不善于选择词汇,说话时常有迟疑、不流畅的现象,一般到上小学前,就可口齿流利了,这种现象称为“发育性口齿不流利”,不属于“口吃”。如果大人对幼儿的“发育性口齿不流利”,流露出担心、不安的心情,并时时提醒“别结巴”,或强迫幼儿“把话再说一遍”,幼儿在开口之前,心理先紧张了,就更张口结舌,可能真发展成“口吃”了。9:答案 A 解析 [名师点睛]身体保健教育活动常用的方法有:(1)动作与行为练习;(2)讲解演示法;(3)情景表演法;(4)讨论评议法;(5)感知体验法。10:答案 B 解析 为人师表强调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其根本是对学生而言的,因为学生是其主要的工作对象。故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