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时下政务公开的实践中,随意性、主观性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存在。一些地方仍习惯于用似是而非的理由拒绝公众的信息需求;一些公开的信息公众要么不感兴趣,要么看不懂。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权力”与“权利”的对峙,很容易伤及参与热情。只有加大对公开的“制度供给”。主动完善公开的执行、反馈、监督和问责等过程性规范,进一步厘清公开的标准、方式和责任。不断畅通公众知情权的救济渠道.才能保证公众的热情始终在“秩序”与“稳定”的轨道上前行。 这段文字意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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