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 B 解析 [名师点睛]3—6、7七岁幼儿的思维主要就是具体形象思维,或称为表象思维,即幼儿依靠事物在头脑中储存的具体形象(表象)和对具体形象的联想进行思维活动。2:答案 C 解析 [名师点睛]维生素C是一种水溶性维生素,水果和蔬菜中含量丰富。在氧化还原代谢反应中起调节作用,缺乏它可引起坏血病。所以又称为抗坏血素。维生素C(抗坏血酸)是胶原蛋白形成所必需的,它有助于保持间质物质的完整,如结缔组织,骨样组织以及牙本质。严重缺乏可引起坏血病,这是一种急性或慢性疾病,特征为出血,类骨质及牙本质形成异常。儿童主要表现为骨发育障碍,肢体肿痛,假性瘫痪,皮下出血。成人表现为齿龈肿胀、出血,皮下淤点,关节及肌肉疼痛,毛囊角化等。3:答案 D 解析 所谓对语音的意识,就是指对语音的自觉态度。从4岁左右开始,能够把语音作为自觉意识到的对象,也就是说.语音的意识明显地发展起来。4:答案 C 解析 [名师点睛]“整合”是指在一个系统内各要素整体协调,互相渗透,并使系统各要素发挥最大效益。在幼儿学习过程中.提供“整合”的课程。就是将知识、技能、能力、情感多方面内容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互通互补.以产生最大的学习效益。国际幼教界逐步认识到“整合”对幼儿学习的重要意义,给幼儿提供“整合”的课程成为国际国内幼教工作者的共识。我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提出了幼儿园教育内容的“全面性”、“启蒙性”和各方面教育内容“相互渗透”,反映了新的幼儿教育课程整体观念的导向。因此本题选C。5:答案 D 解析 [名师点睛]本题是对《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第四部分“教育评价”相关内容的考查。在这部分教育评价中,第八条提到了对幼儿发展状况的评估,要注意的问题:其中首先就点名了:明确评价的目的是了解幼儿的发展需要,以便提供更加适宜的帮助和指导。跟选项D“了解幼儿的发展需要”表达的是一样的意思。所以,本题D选项就是正确答案。我们的幼儿教师在实际地对儿童发展状况进行评估时,一定要首先树立正确的评估目的,千万不能将发展评估搞成简单的对幼儿的筛选和排序,这是非常不利于儿童发展的。6:答案 B 解析 [名师点睛]在1996年实施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对幼儿园各类工作人员的资格有明确的规定: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自己的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当然幼儿教师也不例外,所以C选项不选。具体针对幼儿园教师,还规定,在学历方面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还特别提出要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才能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才能担任幼儿教师,但是在这其中,并没有对教师性别提出限制,男性如果符合这些条件也是可以成为一名幼儿教师的,所以,本题应该选B。7:答案 C 解析 爱是幼小儿童身心健康的精神需要,爱学生是教师都应具备的心理素质,只有爱孩子了才能教育好孩子。8:答案 A 解析 幼小衔接的过程中要遵循整体性、协调性、双向性、全面性以及渐进性的原则。9:答案 A 解析 [名师点睛]家长学校是一种集体进行的家园联系形式,它主要是指学校向家长宣传教育知识,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学习教育方法等。因此,答案为A。10:答案 解析 肖像权是公民自己使用和同意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包括本人对肖像的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肖像是公民个人的真实形象,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物。肖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体现和维护了人格尊严方面的利益;肖像权又是一种专有权,是公民所特有的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十二条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在使用特定未成年人照片时,对于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属于肖像使用权上的纠纷。首先,该摄影社未经婴儿的法定监护人张某的同意,在其橱窗内展示婴儿的照片以及向展览会提供带有婴儿照片的展览作品,这些行为都违背了使用公民的肖像应经公民本人同意,而对于未成年人应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法律规定。其次,摄影社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是典型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摄影社先是在其橱窗内展示张某儿子的照片,这一行为具有为其摄影社做广告的性质,实际上是一种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就构成一种侵权行为。而后,摄影社又有偿向展览会提供展览作品,其营利目的显而易见,其行为直接违背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法律规定,构成了侵权行为。最后,该摄影社认为其拥有为顾客所拍照片的著作权,这一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张某儿子的照片是摄影社的作品,但它是为顾客服务并由顾客支付报酬而取得的,这种服务的性质,顾客不但有权取得照片,还有权取得底片,同时只有顾客才有权利决定是否冲洗、扩印或是销毁等。照片虽为摄影作品,具有著作权的性质,但因照片是公民肖像权再现的载体,因此,著作权与肖像权是不可分割的.且肖像权应优先考虑。所以,该摄影社没有维护顾客的肖像权,构成了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