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在《统计法》中增加社会公众监督的实体内容与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定,让统计机构脱离行政性质。建构以社会统计为主、政府监督为辅的新型统计方式,统计机构这种自己评价自己的方式不仅使其“费力不讨好”的形象很难改变。甚而可能酿成大祸。 这段文字意在强调“统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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