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公开”原则在法律上的确定,无疑是一大进步,它消除了预算法与信息公开条例之间的不兼容,对于目前试行的预算公开工作,将是很大的促进。然而,也要看到的是,对公众而言,他们关注的不仅是预算公开的“形式”,更关注预算公开的“质量”,如果预算公开徒有形式,公众所看到的,依然是不明不白的账本,那么,预算公开的效用将大打折扣。因此,提高预算公开的“质量”,可谓非常迫切。 对这段文字的主旨概括最准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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