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公安局与第三人某供销社产销公司对刘某废品收购点进行清理整顿时,认定刘某的行为超越经营范围,遂将8000公斤旧金属扣押,并交第三人保管,后口头通知刘某,扣押的6000公斤旧金属已移交总公司收购,其余予以退还。刘某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收购范围,对刘某的行为应由工商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超越职权,故应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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