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A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月10日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月2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时,被告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已作废,不予办理。请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符合《规范》,纳税人A应当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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